第4部 – 全体ABO的职责与义务

4.1

遵守安利营业政策/修订条文/诚信义务:
ABO必须时时刻刻严格遵守包含此份营业守则在内的安利营业政策的指南、程序与方针,以及安利销售与市场计划,和在任何情况下随时修订的任何条文。根据ABO合同的条款, 体ABO均须履行诚信与公平交易义务。

4.1.1

受调查时给予合作:
当安利就可能抵触某名ABO的ABO籍或另一ABO的ABO籍之活动而展开任何调查时,他/她必须给予合作。

4.2

跨组买卖/供应:
ABO不许从事跨组买卖或供应。"跨组买卖及供应" 指的是当ABO把安利分销或供应的产品及/或服务售卖给并非由他亲自保荐以及并非他所保荐着的下线之另一名ABO,低至下一位白金。

4.2.1

ABO只可直接从他/她的保荐人,或向安利购买安利产品、服务及安利的业务辅销器材。

4.2.2

ABO不许把安利的产品及服务售卖或供应给并非由他亲自保荐以及并非他所保荐着的下线之另一名ABO,低至下一位白金。

4.3

零售店铺:

4.3.1

ABO不准任何那些主要目的为向公众人士售卖产品及服务的零售场合,包括唯不限于学校,展销会,商店,跳蚤市场,拍卖会,售货亭或军事基地等场所出售或展示安利产品或服务。他/她亦不准任由安利产品或服务出现在此地点,即便有关产品或服务非供销售。有关安利产品或服务的促销材料一概不许展示在零售场合。

4.3.2

ABO不准在那些首要目的为向公众人士售卖产品或服务的任何数码零售物业自行或利用非ABO的第三方来销售或促销安利产品或服务。即便有关安利产品或服务非供销售,它们亦不许出现在这些物业。

4.3.3

受雇于某间零售商店或拥有该商店的ABO,必须在该零售商店之外的另一地点分开经营他/她的ABO籍。该名ABO为他/她的安利业务留住顾客的方式,必须与跟任何零售商店毫无关联的ABO相同,并在其他方面遵守此4.3条款。其他种 的零售场合,即非技术性的商店,例如理发店,美容店或专业人士的办事处等,亦同样不准用来展示安利产品,有关安利服务的信息,或跟安利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促销资料或安利刊物。

4.3.4

ABO获准在线上环境融入及充分善用他们的非安利社区及事业,促销及售卖安利产品,并透过从该事业或社区联系到的准客户招揽人才,唯需遵守数码通讯标准。

4.4

诚实与准确:
ABO销售任何安利产品或服务时,不许就价格、等级、品质、效能及产品供货情况作出任何不准确及不诚实的献议。ABO不许:

4.4.1

就安利的产品或由安利所分销的产品作出不获安利授权的夸大其词之产品诉求;

4.4.2

就安利的产品或由安利所分销的产品之价格、品质、标准、等级、内容、型式或型号、原生产地或其供货情况,以任何方式代表安利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4.4.3

无中生有地指称安利的产品或由安利所分销的产品获得某方面的支持或批准,或提呈不存在的有关使用成果的任何特点、零件、用法或效益,或

4.4.4

通过欺诈的手段,以任何方式表现或演示安利、它的产品或由安利所分销的产品,或煞有介事般促销不属于安利的产品。

4.5

重新包装
ABO不许重新包装产品、改变产品的内容、或在其他方面更改或窜改安利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包装上的标签。

4.6

书面的售货收据
接受订货及/或亲自送货的ABO,在交易的时刻须以书面发出一张志明日期的汇票或收据给顾客,并:(a) 说明所售出的产品;(b) 注明其价格,以及(c) 填写售卖产品的ABO之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4.7

满意保证:
当一名顾客在所注明的保证期限内要求满意保证服务时,ABO必须立刻让他/她选择:(a) 额退款;(b) 以相似的产品替换;或 (c) 以额抵免的方式购买另一种产品。

4.7.1

若有顾客就满意保证提出任何投诉,ABO须告知安利,并根据要求提供与该项投诉有关的一切来往函件之副本及所有对话之详情。

4.7.2

ABO不获授权作出任何种 的献议或妥协或致使安利必须对任何投诉或产品退还负责。

4.7.3

ABO若作出超越满意保证条款的诉求,则必须负起严格责任,并保障安利免因有关诉求造成的影响而蒙受任何损失。

4.8

遵守适用的法律、条例、法规与要求:
ABO必须在他们经营业务的地点遵守适用于他们的ABO籍之作业的一切法律、条例、法规与要求。ABO不許進行任何可能損壞ABO及/或安利名譽的活動。ABO必須應要求直截了當提供跟某個ABO的活動或ABO所知悉的任何其他活動 (即便對其他ABO表示尊重) 有關的任何消息。針對所有类似事件與安利溝通時,ABO須絕對地開誠佈公並表現良好的誠信。

4.8.1

ABO们有义务提供安利基于遵守适用的法律、条例、法规与当局监管要求目的,而认为有必要的任何资讯或文件。 这些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号信息/付款信息、税号和其他形式的文件或信息。

4.8.2

ABO应以坦诚的方式与安利合作。若ABO未能提供所需的信息或文件,安利有权自行决定采取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步骤或制裁,以确保遵守此义务。 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扣留花红及/或其他款项。

4.9

欺骗性或违法的交易行为:
ABO不许涉及任何欺骗 性或违法的交易行为。

4.9.1

ABO不得从事及/或推广任何需要一组参与者 定期签购及/或向共同基金贡献款额作为购买 安利产品为主要目的之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kootu 基金的安排。

4.10

违法的商务企业或活动:
ABO不许经营任何非法或犯法的商务企业,涉及或参与任何非法或犯法的商业活动。

4.11 专业精神:
ABO须时时刻刻表现得彬彬有礼、替他人着想,并且不采取任何高压手段,唯应在适当的时机和情况下,针对安利的产品或服务或安利销售与市场计划作出公正的陈述。

4.12

ABO的关系:
ABO不得表示他/她和安利或其任何一间分公司及/或其他ABO有任何雇佣关系。

4.12.1

ABO不许就安利及其ABO之间的关系性质作出虚假的陈述,除了遵照安利事业手册及安利营业政策或安利的其他官方刊物里的解说之外,亦不许作出其他任何表述。ABO必须赔偿安利因这种虚假陈述而造成的费用、破坏或损害,包括安利可能必须承担的任何律师费。

4.12.2

ABO不许暗示他们乃安利公司的雇员,或自称为 "代理人"、"经理人" 或 "公司代表",或在他们的文具或其余印刷品上使用似的术语或描述性词句。

4.12.3

ABO不许使用他们的名片让别人知悉他们和安利之间的雇佣关系而留下印象。

4.13

特许经营权和区域:
ABO不许向任何人陈述在安利的销售与市场计划之下有独家的特许经营权或区域之划分。

4.14

其他销售活动:
ABO不可利用对其他ABO的认识或关系,包括来自和他们的个别保荐线相关而所知的一切来促销或推广其他的生意,除非数码通讯标准里有条文注明。似行为被视为不合条规,同时也对其他ABO和安利之间的商业合约造成不合理的干扰。

4.14.1

任何ABO不管是直接或间接,皆不可诱使其他ABO销售、提供销售、或促销非由安利所提供或经销的产品、服务或创业良机。此守则包括了投资、证券和贷款在内,不论是任何来源。

4.14.2

ABO不可借安利销售与市场计划的名义来销售、提供销售或促销安利以外的其他创业良机、产品或服务。

4.15

干扰另一名ABO的ABO籍; 诱导:
当ABO涉及下列各项时,即违犯营业守则或安利营业政策:

4.15.1

干扰或意图干扰另一名ABO的ABO籍;或

4.15.2

诱导或意图诱导另一名ABO更改他/她的保荐线,转移或放弃他/她的ABO籍,或保荐或不保荐特定对象;或

4.15.3

诱导或意图诱导另一名ABO拒绝给予某个下线ABO培训、教育、激励或其他支援;或

4.15.4

诱导或意图诱导另一名ABO违犯营业守则或安利营业政策的任何条款。

4.15.5

在他或他本身的小组或组织以外宣传活动,而没获得他或她直属上线白金及钻石,以及被宣传该活动的另一小组或组织的白金及钻石之书面同意。领袖们应确保宣传活动时,若有,必须严格限制在他们本身的组织内,除非已获得所需的同意。

4.16

出口安利的产品:
ABO不许从安利已建立业务的任何国家将安利产品出口或进口至任何国家,或销售给会将产品从该国家出口或进口至任何国家的人士,不管安利有否在后者营业。然而,ABO可携带安利产品出入境供个人使用,唯需遵守下列限制:

4.16.1

ABO是在到访另一个国家,并亲自在该国家订购有关产品。

4.16.2

ABO亲自在某个国家取货/收货,然后亲手把产品带往另一个国家,当中并无涉及快递、船运公司或货运代理。

4.16.3

ABO若在所到访的国家里经营多重事业,就不许以海外顾客的顾客订单方式订货。

4.16.4

有关产品仅供ABO个人使用。

4.16.5

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产品皆不准被重新出售、分销或赠与。

4.16.6

所订购的产品必须是ABO的原籍国市场里没有供售的。

4.16.7

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准把耐用产品 (例如净水器、空气清净机) 从某个市场带往另一个市场。

4.16.8

ABO订单不得超过一个合理的产品数额;即每年不超过 $1,000.00 美元,不包括在另一个市场参加领袖研讨会期间可能购买及自行携带的任何产品。这项个人使用除外条款只限某个合理的产品数额:即每年不超过 $1,000 美元,不包括在另一个市场参加奖励旅游期间可能购买及自行携带的任何产品,不论该产品有无 PV/BV。

4.16.9

个人使用的除外条款不可被用作营商策略。

4.17

零售业绩条规:
在安利销售与市场计划下,安利乃根据对终端客户的销售额来支付花红。在安利销售与市场计划下,一名ABO所购买的货物必须在安利限定的一段合理时期内,被终端客户所消耗或售卖给对方。若安利断定该ABO所购买的货物不符合此条规,它有权拒绝授予所有资格、奖赏和奖励。

4.17.1

安利并不要求囤货或购入存货。除了购入有关产品以便供应给终端客户之外,ABO不必购入或劝告其他ABO购入产品充作任何其他用途。

4.18

数码通讯:
此条款所指的数码通讯,意即采用电子方式传送(一般上通过电脑或移动装置)文本,数据,图像,视频,声音及其他资料,包括唯不限于可在数码空间内,包括电邮、视频、直播串流、播客,博客贴文、手机应用程式(应用程式)、广告、论坛、网页及透过任何社交媒体或信息传递平台如 Facebook®、Instagram®、Line®、Snapchat®、Telegram®、Twitter®、WeChat®、WhatsApp® 或 YouTube® 等供浏览的任何贴文或发布。

此条款适用于有关安利,安利创业良机,安利产品与服务(直接或间接)的ABO数码通讯,或根据此条款及BSM政策所定义,当数码通讯构成BSM的时候。基于数码空间的独特性,安利因此而制订了数码通讯标准(DCS)以确保ABO的数码通讯遵守这套守则。DCS已经纳入并成为此守则的一部分,ABO们必须遵守DCS。若您需要一份目前适用的DCS之副本,可随时向安利索取。

4.19

筹款:
ABO不许利用安利产品来进行任何种类的筹款活动。筹款指的是包括唯不局限于以通过类似销售而获取的全部或部分赚益、筹得款项、花红或利润将惠及某个特定团体、组织或事业 的陈述为依据而要求对方购买安利产品或服务。

4.20

安利销售与市场计划的操纵:
ABO不得操纵安利销售与市场计划,或通过任何方式调拨业绩非根据销售与市场计划及/或事业手册的条款等来获取花红、奖衔资格或表扬。利用 "排线" 概念策略性刻意架构安利保荐线以建立深度组织,不论那些受保荐者以及保荐人之间有无任何关系,一概被视为操纵及不被接受的经营手法。安利拥有全权决定操纵安利销售与市场计划的定义。

4.21

个人/业务资料的更新:
全体ABO均须负责向安利传达有关他们的个人资料 (例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 、电邮地址、婚姻状况等) 或业务资料 (例如营业状况的变化等) 的任何最新进展或更动。

4.21.1

额外信息:ABO应提供安利要求的任何及所有额外信息。 这些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号/付款信息、税号和其他形式的文件或信息,以便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条例、法规和当局监管要求。

4.22

专利资讯:
除了营业守则第9条款所包含的条文之外,关于安利商号、商标及持有版权的材料、安利的机密与专利业务信息,包括诸如唯不局限于保荐线资料 (即: 由安利编纂并披露或有关于安利事业内部的保荐情况的全部或局部特定安排,包括唯不限于ABO名单、保荐线组织,以及以其现在或未来形式而得出的所有ABO或安利的业务资料)、业务资料、制造与产品开发计划、业务方案以及ABO销售额、赚益及其他财务资料等等的使用,皆构成安利在商场上占有优势、独特、专利商业机密,而它将保有这些资料的专利性与机密性,并视之为商业机密和业务机密,且视ABO合同的情况而构成 "专利讯息"。

4.22.1

由安利所取得、编纂、配置及维持的所有专利讯息,皆属于安利独家拥有。 ABO 承认安利通过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资源而取得全部专利讯息的拥有权。

4.22.2

ABO由安利授予非专属、不可转移及可撤回的个人权利,以便只在必要时使用专利讯息,如同营业守则包括诸如机密政策及ABO合同的其他条件与规则所预期般使他们的安利业务更便利。当安利合理地评定有必要保护其专利讯息的机密性或价值时,安利有权拒绝给予或撤回此项权利,并事先给予该ABO合理的通知,表明拒绝给予或撤回该权利的理由。

4.22.3

全体ABO须维护这些专利讯息的最严格机密性,并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及适当的措施以捍卫这些专利讯息并维持其机密性。

4.22.4

ABO不许编纂、整理、取用、创制清单或在其他方面使用或揭露专利讯息,除非获得安利授权。 ABO不许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专利讯息或将专利讯息使用于跟其他业务有关的方面。

4.22.5

未获得安利授权而使用或透露专利讯息,将导致安利蒙受重大而无法修补的损害,安利可能就有关损失索取适当的赔偿,并要求某名ABO勿从事该项危害性的行为,同时在适用的法律下寻求任何其他补救办法。

4.22.6

在ABO向第三方透露专利讯息的情况下,不论自愿或非自愿,该ABO应即刻通知安利有关此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 (a) 预防该第三方更进一步透露,以及 (b) 为了安利的利益而迫使该第三方签署一份机密性与保密协议,而该协议的条款之严厉程度不应低于此守则的第 4.22 项。

4.22.7

ABO一旦呈辞、ABO籍到期、没有更新ABO籍、拒绝延长ABO籍期限或ABO籍被终止之后,须及时归还任何及所有的专利讯息或它们的任何副本予安利,且不准再进一步使用。

4.22.8

此守则第4.22项条款所阐明的机密性义务,在ABO合同的期限内乃至其届满日期或基于任何原因而被终止之后仍将继续有效。

4.23

演示条规:
演示的内容,包括或支援安利产品与服务的零售促销,或安利销售与市场计划,均必须在其他方面符合下列各项:

4.23.1

ABO不许:

a)

将收入陈述与其他收入扯上关系或融入其他收益而夸大其词,并表明那是建立安利事业的结果;

b)

以团体或非安利的组织之身份取代安利事业。在演示期间,安利事业必须时时刻刻加以明确的鉴定,不可让参加者觉得模棱两可;

c)

主张、暗示或令人产生印像以为不需销售即可通过促进个人耗用产品来取得成功,或促销不适当的产品用法及/或诉求;

d)

以任何方式促销个人的保荐线、 属机构或团体,而导致或极可能导致其他人的忿恨或对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害;

e)

直接或间接及以任何方式错误陈述ABO与安利之间的关系,例如表明或暗示安利`只是一家供应商’,或ABO代表着一份创业良机而`安利只属其中一个环节’,或ABO`外包’行政支援给安利等等;

f)

促销安利事业以外的任何其他创业良机,或游说任何参加者出席会议而所怀的目的却是在任何时刻提呈另一份创业良机;或,

g)

利用会议作为平台以便促销或提倡宗教、政治及/或个人社交的信念。

4.23.2

针对下列各项提出个人看法是不恰当的:

a)

社会与文化课题;

b)

关于特定政见、政党、候选人或中选官员的偏好。

4.23.3

讨论议题必须只能和有助于促进ABO和安利的产品、服务与业务的道德准则及积极态度有所关联。

4.23.4

有关收入的陈述,不论明示或暗示,均必须反映参加安利销售与市场计划所能获得的实际收入潜能。

4.23.5

ABO陈述有关安利创业良机和安利销售与市场计划时,必须真实、准确且不具误导性,以及遵守 QAS 和这份营业守则。

4.24

在马来西亚/汶莱以外的活动或在ABO所注册的市场以外的活动:
ABO在马来西亚/汶莱以外的管辖区直接或间接参与跟安利事业有关之任何活动时,必须在字面和精神实质上遵守该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条例,以及安利在该管辖区内的分公司之条规、政策与程序,不论他们是否在该管辖区内注册的ABO,否则将被视为违犯ABO合同。

4.25

广告:
一名ABO不许通过任何传播通讯的方式,包括群发邮件、电话行销、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广告、电台、电视台、传真服务或其他没有亲自接触准客户的任何方式来演示安利事业计划或招徕人们参与安利事业计划。在受限制的情况下,打广告是被允许的,如同数码通讯标准所阐明。